前晚,在天府新區通濟橋派出所附近一家茶樓,一個僅2個月大男嬰的去留,在三個大人之間“博弈”。這3個人,分別是他的親生父母和張女士。男嬰出生20多天后,父母將他抱養給了在成都做生意的張女士,並從張處獲得了1.8萬元的營養費。
  然而,撫養孩子20多天后,張女士發現無法為孩子上戶口,她想把男嬰退還給他的親生父母。可是,1.8萬元的營養費,又成為孩子“回家”的絆腳石。
  把孩子送人,父母收1.8萬營養費
  前日,尹女士打進成都商報熱線尋求幫助。她說,9月20日兒子小雨(化名)後,丈夫汪先生通過中間人把孩子送人了。
  “沒能力養!”尹女士說,這是丈夫要把孩子送人的托詞。考慮到自己沒啥積蓄,又面臨與丈夫離婚,她也沒有明確反對此事。隨後,在丈夫的安排下,10月14日張女士抱走了孩子。
  “(張女士的)姐姐數了一筆錢遞給我,我沒有接,她把錢放在床上!”尹女士稱,送走張氏姐妹後,躲在單元樓里的丈夫回家了,把部分錢揣進了兜里。“不是說1.2萬得嘛,咋個成了1.8萬?”得知張女士給了1.8萬,尹女士有點疑惑地反問丈夫。“娃娃養了20多天了,難道不該漲嗎?”尹女士稱,面對質問丈夫這樣答覆。
  事情真如尹女士所說嗎?昨日,汪先生在接受成都商報記者採訪時予以了否認。汪先生稱,1.8萬元是妻子收的,自己沒有開過價,也沒有要求漲價。
  尹女士向記者提供了一段錄音,這是11月10日她與丈夫爭吵時悄悄錄下的,當時張女士也在現場。
  尹:“開價是不是你親自開的?”
  汪:“是我開的!”
  尹:“漲價是不是你叫中間人給他們說的?”
  汪:“中間有人介紹,該不該漲?如果我覺得合理,當然該漲!”
  尹:“你那個叫不叫販賣?”
  汪:“叫販賣。你告我,你告我!”
  ……
  汪:“喊警察來,這是最好的處理辦法!”
  娃娃上不了戶口,養母落淚歸還
  10月14日,把男嬰抱回家之後,張女士卻發現上不了戶口。前日下午,張女士及其母親抱著孩子從成都打車到天府新區通濟橋派出所,她與尹女士希望就孩子的去留在這裡協商解決。
  然而,孩子到底何去何從呢?擺在大人面前的有兩條路:一是尹、汪二人把1.8萬元退還給張女士,孩子歸夫妻二人撫養;二是到街辦開具“夫妻二人不具有撫養能力的證明”,協助張女士為孩子上戶。然而,尹女士與汪先生是重組家庭,之前各有一子。尹女士心裡清楚,根據她與汪先生的狀況,是不符合送養條件的。
  “如果上不到戶口,今後就讀不到書,反而把娃娃毀了!”所以,張女士的態度很明確,若不能給孩子上戶,就把孩子還給其親生父母。
  在派出所外僵持了約2個小時,有圍觀者提議讓尹女士把孩子先帶回家。此時,張女士並沒有反對,只是獨自走到街對面,眼淚順著臉頰流了下來……張女士是樂山人,今年31歲,在成都經營一家嬰兒用品店,因為身體原因無法生育,“把店里最好的東西都給娃娃用,把他當成一家人!”說話間,淚水再次涌出。
  “還是希望能把1.8萬退給我,打個欠條分期付款都行!”最後,張女士的表態。她稱,當初支付這1.8萬元是給的“營養費”。
  親生父親抱走兒子,1.8萬元沒退
  前晚6時許,關鍵人物汪先生駕車來到通濟橋派出所附近的一家茶樓。他是何許人?高高的個子,穿一條紅褲子,右手上有一枚大戒指。尹女士告訴記者,汪之前開過茶樓和房屋中介,目前無業。
  “給我泡碗茶!”“啥子茶?”“飄雪!”坐定,許久未見的兒子在張女士懷中,汪先生卻沒有把眼光聚焦到這裡。
  對於尹女士控訴自己“車子開起,房子幾套”,汪先生似乎挺自豪,答道:“那些不是我應該的嗎?”不過,提到給孩子交罰款上戶時,汪先生的態度來了一個180度大轉彎,“我哪兒來的錢喃?”
  隨後,張女士接了一個電話,提出最後的解決方案:尹、汪二人寫下1.8萬元的欠條,她把孩子留下離開。可是,尹、汪都沒有表態,張女士最後只好表示“那就算了”。又是幾分鐘的僵持,從張女士手中接過孩子的汪先生表示:“離婚後我自己帶!”付了20元一杯的碧潭飄雪茶錢後,他抱著孩子離開了茶樓。
  昨日,尹女士與汪先生就離婚進行了協商,但因為孩子撫養費及財產分割等存在分歧,未能達成一致。下午,尹女士告訴成都商報記者,她已經放棄了把孩子抱養給其他人的想法,希望由自己撫養兒子成人。“她(尹女士)要養就她養,她不願意養我就養!”汪先生表示,目前,孩子由他暫時照顧。
  律師說法
  迫於生活困難送養娃娃
  系民間送養,不算拐賣
  “父母如果不是以非法獲利為目的的送養親生孩子,不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泰和泰律師事務所楊竹一律師認為,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要嚴格區分借送養之名出賣親生子女與民間送養行為的界限。楊竹一稱,不是出於非法獲利目的,而是迫於生活困難,或者受重男輕女思想影響,私自將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給他人撫養,包括收取少量“營養費”“感謝費”的,屬於民間送養行為,不能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1.8萬元應當歸還給收養人,否則構成不當得利。”就此事來說,楊竹一律師認為這屬於民間送養行為。興華中律師事務所易川律師表示,收養不能私下進行,必須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收養行為方纔合法有效。
  成都商報記者 鎖千程 攝影記者 張士博  (原標題:夫妻鬧離婚 出生20多天的孩子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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