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日照5月3日電(記者賈富彬 通訊員王春鵬)近年來,電動自行車已基本取代自行車成為一種新型的代步工具。但是電動自行車因其自身的結構、速度快等特點,發生交通事故後致人傷亡的可能性遠遠大於自行車,因此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肇事案件呈現上升趨勢。近日,山東省日照市嵐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駕駛電動自行車撞死他人後逃逸的犯罪嫌疑人李某。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大約8點鐘左右,李某酒後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嵐山區某村村通公路由南向北行駛時,與由北向南的趙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致趙某當場死亡,李某頭部受傷,車輛損壞。李某肇事後駕駛肇事電動自行車逃逸。交警部門根據現場監控錄像以及李某在現場所留血跡所作的DNA鑒定,最終鎖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並將其刑事拘留。當李某被告知涉嫌交通肇事罪時,他疑惑的問道:“電動自行車不是自行車嗎?撞死人也是交通肇事嗎?”
  檢察官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第2款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範圍內,駕駛機動車輛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案中李某駕駛非機動車輛致人死亡,同樣構成交通肇事罪。   (原標題:六旬老漢騎電動自行車撞死人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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