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我與男友大學畢業後在某城市打工,決定明年春節結婚。通過朋友介紹,我租得陳某一套兩居室,並與陳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期為3年,租金一年一付。如我對房屋重新裝修,費用由我承擔。但近日剛剛入住,物業告知我,該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遷範圍,陳某也在4個月前與有關部門簽訂了拆遷安置合同。這意味著我不僅租不到3年,已花費的2萬餘元裝修費也將“打水漂”。我要求陳某賠償損失,但陳某拒絕。請問,陳某應否賠償我的裝修損失?
  讀者江惠
  江惠讀者:
  這裡涉及到一個締約過失責任問題。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致使合同不能成立,使合同利益受到損害時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從你反映的情況看,陳某的行為與之吻合,因此必須向你賠償損失。
  一方面,陳某具有主觀上隱瞞重要事實的故意。該故意是指締約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產生合同無效、不成立、無法履行或被撤銷,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後果,而仍然進行該民事行為,希望或放任危害後果的發生。陳某明知拆遷的事實客觀存在,甚至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拆遷安置合同,卻仍違反如實告知的義務,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對合同無法實際履行且必將導致的損失聽之任之。
  另一方面,陳某隱瞞事實的故意給你造成了信賴利益損失。即你為使房屋作為婚房,出於對陳某的信賴而與其簽約,並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進行了裝修。而最終結果卻是不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裝修的投入也將隨著拆遷付之東流。
  再者,你的損失與陳某的故意隱瞞之間有著因果關係。如果陳某能如實告知、坦誠相待,你自然不會與陳某簽訂為期3年的房屋租賃合同,更不會投資裝修,即你的行為及其後果,與陳某的故意隱瞞有著內在的、本質的、必然的聯繫,陳某應當賠償你的裝修損失。
  本報法律組  (原標題:明知拆遷仍出租 房客損失誰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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